城市生态公园管理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18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条例》中涉及的永久保护绿地、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行政审批改革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卢鹏飞介绍,与原有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强调园林绿化的全过程规范。其中,城市绿线划定、永久保护绿地、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传承与保护等是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规范。“《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城市生态公园写入地方性法规中,这也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领域富有地方特色的创新。”

  《条例》规定,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以园博园、照母山公园为例,这两个公园的用地就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目前,这两个公园已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大大拓展了市民绿色生存空间,扩大了城市绿地范围。”

  为打造山城立体化城市绿化空间体系,《条例》要求,建立立体绿化制度,体现山城特色;建立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简易绿化制度,确保不留空白;建立消落带绿化科研试点制度等。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一些处罚条款。比如,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处以罚款。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等。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还下放了4项审批审查权限,包括主城区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权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移植城市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审批;同时取消了移植非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审批、临时占用非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审批、临时占用非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对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管理4项行政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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