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1、领取途径
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⑶、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⑸、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